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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规已超规范性文件有效期
据了解,火灾火灾原《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支队火灾隐患有奖举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14年7月17日印发实施,隐患隐患施行迄今已达十年,举报奖励金额奖励举报远超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定有效期,深圳市消防救援机构按其金额对举报火灾隐患实施奖励面临依据不足的拟出困境。并且,新规随着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与火灾现实斗争形势的变化,《规定》的一些内容规定已难以适应当前消防安全治理和深化消防执法改革需要。
比如,有奖举报范围与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不匹配,对于应当予以重点监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予考虑;未设定举报奖励的上限,致使部分人员受利益驱使大量举报投诉,给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困扰,违背了实施奖励的初衷。
2024年4月,深圳市消防救援局对《奖励管理规定》立项,并成立起草工作组,全面收集立法依据和相关资料,并对起草的重点、难点以及存在的问题,充分开展了研究论证、座谈调研等工作,在此基础上起草完成《深圳市消防救援局火灾隐患举报奖励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明确奖励范围及标准
记者注意到,此次征求意见稿共有十八条内容。首先,明确深圳市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全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的指导、监督,审查区消防救援机构的奖励申请,发放举报奖金;区消防救援机构对举报进行核查,并对举报奖励进行审查评定。在举报方式上,确定了电话举报、信函举报、现场举报和网络举报四种举报途径。在举报内容上,除要求举报人提供姓名或者名称、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联系电话外,也应当说明发现火灾隐患的时间、地点及主要事实,以及提供能够证明举报事项的有关证据。
其次,该征求意见稿明确奖励范围及标准,将三小场所违规住人列为首要查处及举报奖励内容,明确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有奖举报的场所为公众聚集场所,将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聚氨酯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纳入有奖举报范围,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事消防技术服务从业条件纳入有奖举报范围。同时,提高奖励标准,按照罚款金额的50%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充分调动社会主体参与消防工作积极性。
该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不予奖励情形,比如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以及具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能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本行业、本系统监管单位的举报等。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奖励分配机制及奖励期限,比如多人多次举报同一火灾隐患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火灾隐患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励由联名举报人平均分配;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举报同一火灾隐患的,不予重复奖励,一人举报同一单位多类火灾隐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在经查证属实的单项最高奖励额度以上、各项合计奖励额度以下确定奖励金额等。